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商务部裁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产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溶体质量流动速率 (190℃,2.16㎏)/(g/10 min)

≤4

4<·≤7

7<·≤11

11<·≤16

16<·≤35

35<·≤60

>60

熔融温度/℃

160≤·<170

密度/(g/cm3)

1.38~1.43

屈服应力/MPa

≥58

≥60

断裂标称应变/%

≥20

≥15

拉伸弹性模量/MPa

≥2400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²)

≥5.5

≥4.5

≥3.0

1.8 MPa负荷变形温度/℃

≥85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的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30.0%

  (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 LTD)

  2.(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6.1%

  (KOLON PLASTICS,INC.)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23.7%

  (THAI POLYACETALCO CO.,LT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7.6%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9.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7年6月26日

 

进入讨论